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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婚姻法全文,关于婚姻法全部内容

日期:2022-07-27 17:40:30作者:图片:未知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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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1年最新婚姻法全文

  1.规则

  第1条本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

  二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双方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的财产不得借用。

  不准重婚。不得让配偶与他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不允许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第4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彼此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结婚

  第5条【结婚的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能有任何一方对其进行强迫或干预。

  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能早于二十二岁,女不能早于二十岁;应鼓励实行晚婚晚育。

  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结婚:

  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二)患有被认为是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8条「结婚登记」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本法规定,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书。获得结婚证书,也就是建立夫妻关系。未经登记结婚的,应当由当事人补办。

  第9条「夫妻一方是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经双方同意,登记结婚后,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之一员。

  第10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婚姻无效:

  (一)改嫁;

  (二)有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

  (三)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无明显症状者;

  ㈣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11条因胁迫结婚之人,受胁迫之一方,得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一年内提出。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之婚姻,自始即属无效。夫妻双方没有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抚养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造成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双方生育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3.家庭关系。

  第13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4条夫妻之姓名权,夫妻双方均有使用各自姓名之权利。

  第15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能对夫妻一方实施限制或干涉。

  第16条夫妻双方负有计划生育义务,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17条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金和奖金;

  ㈡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五)其他一切财产应归共同所有。

  夫妇拥有同等权利处理共有财产。

  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的婚前财产;

  (二)因一方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残疾生活补助等费用;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仅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专用生活用品一方;

  (五)应由一方占有的其他财产。

  第19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由双方或一方或一方以上所有。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取得的财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悉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二条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适用于夫妻双方。

  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一)(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如果父母没有履行他们的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儿童在没有履行其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子女支付赡养费。

  对溺婴、弃婴和其他残疾婴儿的禁令。

  第22条「子女之姓」随父姓,可随母姓。

  第23条父母对子女之保护及教育,应包括保护及教育未成年子女之权利及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负有民事责任。

  第24条夫妻有权共同继承【继承遗产】。

  家长与孩子有权共同继承遗产。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在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之前,不直接抚养其子女的,应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6条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被抚养人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抚养孩子和孩子的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就已经消除。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有任何虐待或歧视之行为。

  继父-继母以及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中关于父母之间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

  第28条【祖与孙】有负担能力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之未成年孙辈、外孙子女,有赡养之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第29条有负担能力之弟兄、姊妹、父母或父母无力抚养之未成年之弟、妹,得扶养之。因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因兄、姐缺少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者,有扶养之责。

  第30条子女应尊重父母之婚姻权,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之生活。孩子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

  4.离婚

  第3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者,得准予离婚者。两人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结婚登记处在发给离婚证时,确认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且已经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

  第三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有配偶者;

  (二)对家庭成员进行暴力或虐待、遗弃;

  (三)有诸如赌博、吸毒等不道德行为的;

  (四)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以上;

  (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

  被宣告失踪的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须征得军人同意。

  第三条“不得提出离婚”,是指男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不在此限。

  第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第三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异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均为双亲抚养。

  父母离婚后,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异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母哺乳为原则。哺乳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在抚养问题上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一方在抚养上有困难,另一方在生活上、教育上有困难的,应当由一方承担;协议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关儿童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定或判决不得妨碍儿童在必要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8条「离婚后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有探望子女之权利及协助之义务。

  当事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体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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